实施主体 | 环翠区公安分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各派出所驻环翠区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
---|---|---|---|
基本编码 | 370709007003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60791C4370709007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4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1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身份证 | ||
网办深度 | 2 | ||
本事项支持 | 1,2,3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8号鲸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7,9,10,17-20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沧口路南竹岛C区21-3号竹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40A号环翠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5,1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57-20号(阅山小区里)嵩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1-4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九华路23号张村镇便民服务中心16-2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原虎山村老村委办公楼(温泉派出所东)温泉镇便民服务中心24-2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医院东400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富海路孙家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1030号羊亭镇便民服务中心13-16号窗口 咨询电话:环翠楼0631-5235350;鲸园0631-5229110;竹岛0631-5326036;嵩山0631-5274110;孙家疃0631-5121110;张村0631-5757014;温泉0631-5366977;桥头0631-5521086;羊亭0631-5769110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5A楼718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10882;0631-12345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8号鲸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7,9,10,17-20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沧口路南竹岛C区21-3号竹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40A号环翠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5,1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57-20号(阅山小区里)嵩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1-4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九华路23号张村镇便民服务中心16-2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原虎山村老村委办公楼(温泉派出所东)温泉镇便民服务中心24-2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医院东400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富海路孙家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1030号羊亭镇便民服务中心13-16号窗口; 窗口名称:威海市环翠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威海市环翠区便民服务中心1-26号公安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制证/发放 | 对制证信息进行审批和签发。 | 0 | 审批通过的制证签发。 |
审核/签发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法定期限: 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承诺期限:快递证件10个工作日内投递;非快递证件2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申请人的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上传制证信息。 | 0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申请 | 符合办理身份证的要求 | 0 | 进行受理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