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环翠区公安分局 | 承办机构 | 山东省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各派出所驻环翠区各镇街便民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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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0900700701 | 实施编码 | 11371000004360791C4370709007007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23.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1 | 通办范围 | 2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1,2,3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8号鲸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7,9,10,17-20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沧口路南竹岛C区21-3号竹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40A号环翠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5,1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57-20号(阅山小区里)嵩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1-4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九华路23号张村镇便民服务中心16-2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原虎山村老村委办公楼(温泉派出所东)温泉镇便民服务中心24-2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医院东400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富海路孙家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1030号羊亭镇便民服务中心13-16号窗口 咨询电话:环翠楼0631-5235350;鲸园0631-5229110;竹岛0631-5326036;嵩山0631-5274110;孙家疃0631-5121110;张村0631-5757014;温泉0631-5366977;桥头0631-5521086;羊亭0631-576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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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317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5A楼718室(监督监察科) 投诉电话:0631-5810882;0631-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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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8号鲸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7,9,10,17-20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沧口路南竹岛C区21-3号竹岛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8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40A号环翠楼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15,1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珠海路57-20号(阅山小区里)嵩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户籍1-4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九华路23号张村镇便民服务中心16-21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原虎山村老村委办公楼(温泉派出所东)温泉镇便民服务中心24-26号窗口;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医院东400米桥头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富海路孙家疃镇便民服务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和兴路1030号羊亭镇便民服务中心13-16号窗口; 窗口名称:威海市环翠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威海市环翠区便民服务中心1-26号公安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公安部 | 公通字〔2015〕34号 | 二、重点任务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查看原文 |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公安部 | 公通字〔2015〕34号 | 二、重点任务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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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后当场受理。 | 1 | 当场予以受理 |
办理 | 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比对指纹信息 | 0 | 予以办理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